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提醒函发布
- 发布日期:2025-05-15
- 来源:东台日报
5月13日,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两部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秉持依法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电梯管理费,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水、电等费用,以任何名义或变相方式摊入公共能耗费中。
车位管理费已包含了地下车库照明、通风、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运行所产生的能耗成本,这部分费用属于业主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已明确承担的固定支出,物业不得重复收取已纳入车位管理费中的公共能耗费。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中,物业企业需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费收支明细应清晰呈现充电用电成本、电费损耗等数据,价费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也需定期公示。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