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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手房改房的户外的上下水管改造工程费用谁承担合法
内容 东台市住建局局长:您好,
   我是东台市三仓中学退休职工,于2001年按市场价(含水、电等共用设备设施在内)购东台皮肤医院职工房改房一套,购后用水费用一直是皮肤医院代收汇总后交给自来水公司。近来,房改房原单位皮肤医院发现原来上下水管道老化漏水,所收住户水费总和小于单位水表上用水吨数,单位与自来水公司协商,对住户室外上下水管道进行更换(住户室内水管道不动),并对室外部分进行分户改造。但是在谁付改水工程费用上却存在分歧:住户一般认为是维修基金专项支出;住户也有人认为现有水管产权属皮肤医院,应由原房改房单位承担;皮肤医院认为应由住户缴纳:说什么我们现在水分户改造应该不属此文(盐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围,应由现在住户缴纳;双方意见得不到统一,现在来信,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谁承担工程费用更合法?请解答。

              东台市皮肤医院职工宿舍北楼103室   李茂成 201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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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BM20170800052 提交时间 2017-08-30 16: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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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我局再次派人到现场勘察,经查询,该宿舍区房改时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建议根据相关规定,由宿舍区内各房屋产权所有人共同募集房屋维修基金,自行组织对内部道路进行维修;或提请原产权单位进行修缮维护。
答复机构 东台市住建局  答复时间 2017-09-1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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