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对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进行改革、完善定价机制的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0月22日前反馈。联系电话:0515-89561755,0515-69891305,邮箱:dtsfgw@126.com
关于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对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进行改革、完善定价机制的要求,以及近年来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上升等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标准 1、基础运价。起步价调整为9元/3公里,超起步里程价调整为2.1元/公里。 2、空驶补贴。7公里以外实际行驶里程加收40%空驶费。往返用车不得收取空驶费。 3、夜间服务费。夜间22时(含22时)至次日晨6时(不含6时)用车,超起步里程价在规定价基础上加收0.20元/公里。 4、等候补贴。取消5分钟免费侯时政策。 5、尾数进整。出租汽车运价尾数计费以元为单位进整,0.5元以上(含0.5元)四舍五入取整为1元,0.5元以下舍去。 6、过路、过桥、过渡费。由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 二、价格行为管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标明起步价、里程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加盖所属出租公司印章。同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收费,对未安装计价器、计价器损坏未修复、故意变更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收费等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车辆计价器调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