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6-05-11
  • 来源:发改委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黄海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东发改〔2018〕68号)和市政府十七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

市住建局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各镇(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市区生活类用水污水处理费1.15元/立方米、生产类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特种类用水污水处理费1.25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费0.4元/立方米。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向自然水体的,由排污企业向专业污水处理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排污企业不再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1.市区(中心城区)范围,通榆河以东:北至344国道、东进路,东至沿海高速公路,南至惠阳路,西至通榆河;通榆河以西:北至市界,东至通榆河,南至泰东河,西至204国道。

2.建制镇:除市区以外的各镇(区)行政区域,包含集镇及农村区域。

四、其他事项

1.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镇(区),污水处理费按市区标准执行。

2.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应在发票中单独列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水费收入应当分别记账、核算。

3.供水企业应按季度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供水区域分别上缴市、镇(区)财政专户。

4.供水企业按代征污水处理费的5%收取代征手续费,所需经费纳入市、镇(区)财政给予保障。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台市自来水价格明细表




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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