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6-04-27
- 来源: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 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我市失能人员的基本护 理保障问题,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 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 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盐政发〔2021〕20 号)、《盐城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 印发〈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盐医保发〔2024〕 50 号)及《东台市关于实施“ 医共体+护理型养老” 改革促进医养 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借鉴盐城市区试点经 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扩围,实现职工和城乡居民全覆盖。为经 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 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保障,减轻失能家庭的经济和照护负担。
二、 组织实施与职责分工
1.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障局是长护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政策的制定、解释、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2.协同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基金监管;市税务局 负责长护险个人缴费保费征收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 医疗机构参与失能评估和护理服务,加强照护人员培训;市民政 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其他部门按 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3.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长护险经办机构, 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定点机构 遴选、监督考核等具体业务。
三、保障对象与参保筹资
(一)保障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 称“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 同步参加长护险。按照“应保 尽保”原则,实现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
( 二 )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 持续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通过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划入等途径按 3:4:3 的比例年度筹集,筹资标准暂定为 100 元/人·年,鼓励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给 予支持或捐助。2026 年下半年,城乡居民参加长护险暂定筹资标准为 35 元/人。
2.资金来源:
个人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年由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 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至财政专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缴纳 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对象 所属地区财政全额补助,同步划转至财政专户。1 至 6 级残疾军 人、建国前老工人、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 2026 年下半年(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向参保城乡居民收取 个人缴费部分。
财政补助:每年按季度由市财政部门分别按本地区上年末参 保人数划转至财政专户;次年 1 月份由市财政部门按年末实际参 保缴费人数清算。2026 年下半年城乡居民参加长护险所需资金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财政部门按需拨付至财政专户。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部分:每年 1 月份由经办机构按 上年末参保人数,从统筹基金中划转至财政专户,次年 1 月份按 年末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清算。上年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 结余不足的,相应基金划入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四、 失能等级评估
(一)评估组织
依托医疗行业专业优势,形成龙头医院(市人民医院)主导、 民办机构补充的评估机构布局。市人民医院组建具有副高及以上 职称的神经内科、康复科、老年病科、骨科等专业团队。
( 二 )评估标准
统一执行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 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 程度进行分级评估。
( 三 )评估流程
1. 申请受理:参保人(或代理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提出申请, 提交社保卡、病史资料等,线下携带相关材料至长期护理保险服 务中心申请。承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现场评估:评估机构接到任务后,安排至少2 名评估人员 (其中至少 1 名专家)在 15 个工作日 内上门或指定地点开展现 场评估,使用标准量表进行打分。
3.结果公示与告知: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书》,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4.争议处理: 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申请复评。对申请复评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 10 个工作日 内组织复评并做出结论,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复 评原则上有不少于 2 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人员 须回避。
( 四 )评估费用
评估对象接受机构上门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 280 元/次; 评估对象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费标准为 180 元/次。
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责任共担机制。评估对象的初次评估 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80% ,评估对象承担 20%(医疗救助对 象和个人缴费免缴人员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参保人员 (异议人员)申请的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参 保人员(异议人员)承担;其他情形由长护险基金承担。
长护险基金承担的初评和复评费用从承办机构的管理服务 费中支出。
盐城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专家库的专家业务指导、抽查复审、 争议复评和稽核评估等费用从承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五、 服务供给与定点管理
(一)定点机构范围
依法成立的符合长护险护理服务相关条件的以下机构,可向 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1. 医疗机构:医院、护理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 等。
2.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康 复机构。
3.其他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服务机构等。
( 二 )定点管理原则
1.协议管理原则: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 双方权责,实行动态准入和退出机制。
2.优先属地原则: 围绕“需求统一归集、资源统一调度、质量统一监管”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照护”原则,引导失能 人员首选居住地所在镇(区)卫生院的护理床位或居家护理服务。
3. 自主选择原则:在优先推荐属地机构的同时,充分尊重失 能人员及其家庭的意愿,允许其自主选择市内其他定点长护服务 机构。
六、待遇保障与结算
(一)待遇享受条件
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等级,且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以上的 参保人员, 自评估结论作出后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 二 )待遇标准
参照盐城市区标准,试点期间执行以下待遇:
1.机构护理:
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床位:80 元/天,由基金与机构结算。
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照护床位:60 元/天,由基金与机构结算。
2.居家护理:
上门服务:每月不超过 15 次,每次≥1.5 小时,80 元/次,基 金支付。
“上门+ 亲情”结合:每月上门服务不超过 4 次(80 元/次), 同时支付 10 元/天的亲情护理补助(需护理人接受培训)。
3.市外居住:在市外居住的,暂按 20 元/天标准支付亲情护 理补助。
( 三 )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参保人在定点机构联网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 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月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直接支付。
2.结算流程:
每月 15 日前,承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完成上月费用核算、 对账。
每月 25 日前,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
每月 30 日前,将基金应支付费用拨付至定点机构账户。亲 情护理补助同步发放至参保人关联银行账户。
七、承办服务与经费保障
(一)承办模式
通过政府采购,合规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承办 机构,承担失能评估受理、费用初审、稽核巡查、政策宣传、满 意度回访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 二 )承办服务费
原职工长护险承办机构合同持续至期满。城乡居民长护险 2026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承办服务费总额不超过 380 万元。
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首月,由经办机构申请,市 财政局审核后将服务费拨付至承办机构。预留20%作为年度绩效 考核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结算。
八、 制度衔接与工作要求
(一)政策衔接
做好长护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老人护理 补贴、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由市 民政局、残联、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梳理人员信 息,建立比对机制。
( 二 )监督管理
1.基金监管: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护理服务、费用结算等环节的稽核检查,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2.质量监督:建立对定点机构的日常巡查、满意度调查和年 度考核制度。对服务质量不达标、违规套取基金的机构,视情节 给予约谈、通报、暂停或终止协议处理。
3. 复核机制:对享受待遇满 12 个月的失能人员,按不低于 50%比例组织复核;每位失能人员 2 年内至少复核一次。
( 三 )宣传引导
各镇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基层服务 窗 口,广泛宣传居民长护险政策内容、 申请流程、待遇标准等, 提高政策知晓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东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 发〈东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东医保发〔2025〕4 号)届时废止。如遇国家、省、 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东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