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公告(三)
- 发布日期:2025-05-19
-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台市集富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名单附后):
经查,相关公司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相关公司取得联系,且相关公司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相关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之行为。
本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相关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相关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项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相关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东台市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外资公司名单(11户)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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