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东台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4-04-01
- 来源: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8日(5个工作日)。
2024年4月1日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1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江苏省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梁17斜井勘探井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 |
建设单位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江苏卓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江苏省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梁17斜井勘探井项目)在拟定地点(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实施建设具有一定的环境可行性。项目投资4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江苏省油气田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梁17斜井勘探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拟定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实施。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物料应封闭运输,物料堆场、井场等应设置围挡,并对施工场地道路采取临时硬化、定期洒水等有效措施,减缓施工期扬尘污染,施工扬尘执行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标准;试油期非甲烷总烃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管控要求执行;勘探井口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作业车辆燃油尾气及勘探期应急使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柴油燃烧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 2、钻井废水、洗井废水、压裂废水经罐车拉运至陶思庄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油田开发注水,不外排。回注水水质标准建议执行《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 -2012)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层污染。 生活污水经钻井队便携式公共厕所处理后作为钻井队便携式公共厕所冲洗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严禁向沿线敏感水体、渔业养殖水体及周边农田灌溉水系倾倒残余燃油、机油及污水。 3、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控制施工噪声污染,落实施工期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弃泥浆(含油)、岩屑(含油)、废沾油防渗膜等各类危废须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审批手续,确保转运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废弃泥浆(不含油)、岩屑(不含油)经过泥浆不落地设备处理并检测合格后综合利用;施工废料回用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营地、物料堆场等临时工程尽可能设在荒地,少占耕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7、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钻井井场地和泥浆罐区使用完成后及时复垦,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将带有污染的原油、废泥浆洒漏至周边土壤中。 8、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厂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
公众参与情况 | 1、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在东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进行了报告表全本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项目服务科于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29日在东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群进行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
项目代码 | 2304-000000-60-01-580289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人:项目服务科
联系地址: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0515-85275239
邮 箱:dthbs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