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事项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2-06
- 来源:人社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33号)精神,现就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即享+自主申报”模式落实,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主要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符合产业发展以及环保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按照2023年度参保单位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均需自主申报,符合相应条件的按规定返还。
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如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节假日不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地址: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112室;联系电话: 0515—85222692)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