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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9-15
  • 来源:卫健委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0-3岁婴幼儿照护难题,有力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不断满足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根据《盐城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东台市高质量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台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财政性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全面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补助机构范围

补助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台市辖区内、依法登记、并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备案的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

(二)对照《东台市高质量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保教费不高于1500元/月且经市卫健委验收合格并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已创成盐城市级以上普惠性、示范性托育机构不需要重复申请;

(三)机构近两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等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二、补助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托位运营补助

1、入托要求:婴幼儿入托当月须不满3周岁,且连续入托时间不低于3个月;

2、运营托位认定:按年内在托人数最多的月份认定运营托位(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得超出合理规模,同期在托婴幼儿总人数不得超出认定的托位数);

3、补助标准:对认定的运营托位给予1000元/年的运营补助。                                                                                                                                             

(二)省、市普惠性、示范性托育机构配套奖励

开展普惠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对年内创成省、盐城市普惠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同步配套奖励资金。

三、申报流程

(一)补助申报

对照申报条件,填写《承诺书》、《托育机构托位运营补助在托婴幼儿花名册》,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与家长签署的收托合同;②收费收据;③当月晨、午检纪录。

(二)申报及补助发放时间

每年10月底前机构完成申报,11月份完成审核,12月份完成财政性资金补助发放。

(三)申报单位及地点

申报机构向东台市卫健委政策法规科申报,申报地点在东台市金海东路18号。

四、相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可用于设施设备购置、消防设施改造、基础设施改建、玩具教具采购和其他有利于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项目支出,严禁用于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娱乐性消费、偿还债务等与托育服务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财务台账,做到专款专用;

(三)对在补助资金下达前运营不正常或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一律不给予资金补助;

(四)托育机构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需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将机构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健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

1、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2、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3、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6、出现安全、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态度恶劣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附件:1、承诺书

          2、托育机构托位运营补助在托婴幼儿花名册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台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