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我市公办托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发布日期:2023-06-22
  • 来源:发改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卫健委、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关于核定我市公办托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1020607023@qq.com。

联系人:丁慧,联系电话:89561755;

杨小平,联系电话:85212358。

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台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关于核定我市公办托育机构保育

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现就核定我市公办托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费

市公办托育机构(为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提供白天保教8小时服务)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为1100元/生.月。

二、托管费

各公办托育机构严格执行自愿原则,接受家长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标准不超过10元/生.小时,每生每天托管延时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

三、相关要求

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自2023年秋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2、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市各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施教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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