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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城管局

关于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办理规程

  • 发布日期:2022-08-09
  • 来源:城管局

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和盐城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盐协调办〔2021〕9号)要求,提升窗口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审批职能应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告知承诺制审批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对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由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审批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包含申请、承诺、受理、审批、公示、收取补充材料和现场核查7个步骤。具体制定如下操作方案:

一、事前审批

1、申请

申请人除可以现场向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应通过现场发放、网络传送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委托书。

2、承诺

申请人在阅读告知承诺书后,根据本人意愿做出书面承诺并准备好承诺书中列明的必要材料,当面向窗口递交承诺书及材料。

3、受理

窗口受理申请,出具材料收件通知书及受理通知书。

4、审批

窗口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公示

窗口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局官方网站、信用平台等渠道做好许可信息公示工作,同时将事前申请材料整理归档后移交给局环境科。

二、事中事后监管

1、收取补充材料

申请人应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以备现场科室在现场核查时收取、核查。

2、现场核查

在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后4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科室到现场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如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一致,现场检查科室应将补充材料、现场核查记录及现场提取的材料纳入行政审批档案,并将材料移交给环境科存档;

如发现申请人未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可以补正,现场检查科室应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同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并将补充材料与现场核查记录转移给环境科存档。

如申请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现场科室将现场核查记录报送环境科存档,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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