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处罚字号 | 处罚简要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时间 |
| 1 | 91320981MA21N7348M | 江苏正中建材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35号 | 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0 | 2022.7.15 |
| 2 |
| 程宇 | 盐环东罚字〔2022〕36号 | 1、江苏正中建材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2、你是江苏正中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环保事务,是该单位违法行为中确认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5 | 2022.7.15 |
| 3 | 91320981762416942U | 东台市北郊建材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37号 | 工业自动化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1.2985 | 2022.7.15 |
| 4 | 52320981510761301G | 东台心脑康复医院 | 盐环东罚字〔2022〕38号 | 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5 | 2022.7.15 |
| 5 |
| 郎晓斌 | 盐环东罚字〔2022〕39号 | 东台心脑康复医院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你是东台心脑康复医院的院长,直接负责环保事务,是该单位违法行为中确认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5 | 2022.7.15 |
| 6 | 52320981MJ76114529 | 东台仁德肿瘤医院 | 盐环东罚字〔2022〕40号 | 东台仁德肿瘤医院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5 | 2022.7.15 |
| 7 |
| 周进峰 | 盐环东罚字〔2022〕41号 | 东台仁德肿瘤医院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你是东台仁德肿瘤医院医工部主任,直接负责环保事务,是该单位违法行为中确认的其他责任人员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5 | 2022.7.15 |
| 8 | 913209814683130372 | 东台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42号 | 混合料水稳碎石拌和基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485 | 2022.7.15 |
| 9 | 91320981782726710T | 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43号 | 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搬迁技改项目(一期)砂石运输装卸等工序未采取密闭化生产工艺,未采取水雾喷淋措施控制扬尘排放;干粉砂浆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2.98 | 2022.7.15 |
| 10 | 913209816883336622 | 东台沿海经济区申江能源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44号 | 将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炉灰露天贮存在公司西南侧场地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 10 | 2022.7.15 |
| 11 | 92320981MA1U0GB346 | 东台市国兴生态养殖场 | 盐环东罚字〔2022〕45号 | 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沼气发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0.4125 | 2022.7.15 |
| 12 | 91320981677029331E | 东台市华运精密铸造厂 | 盐环东罚字〔2022〕46号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0.5 | 2022.7.15 |
| 13 | 91320981MA1W7GKY5E | 江苏中宝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盐环东罚字〔2022〕47号 | 操作工焊接作业时,未能将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的烟气收集罩放置于焊接点位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于车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2 | 2022.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