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告知
- 发布日期:2022-07-26
- 来源:消防救援大队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选择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许可范围
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村民利用自建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型零售等场所,对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一)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员在作出许可前,申请人还应当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拍摄视频,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制
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六、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以非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管理方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