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医保办发〔2021〕2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6号)以及签订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确定解除东台新康诊所有限公司新康诊所医保服务协议、中止东台市红十字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服务协议,予以公示。
东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