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97598/2022-04328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台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东政规发〔2022〕1号 | 时效: | 有效 |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15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黄海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市委各办委,市各直属单位:
《东台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七届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台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东台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保障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盐城市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供水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卫健、规划、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或对水量、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需要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需经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住建、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技术性审查。施工过程中接受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市住建、供水、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并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台帐;
(三)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结束后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市供水、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二次供水设施启用前和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当进行清洗、消毒、检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专业知识和安全知识。
(二)参加市卫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影响饮用水安全,并有权举报破坏、损坏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文明施工。
用水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不得扰乱供水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供水单位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属地镇(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规定的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擅自改动、拆除和占用二次供水设施;
(三)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七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市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接受市供水、卫健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需要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供水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做好改造方案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第九条的办法移交供水单位管理。未移交到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其管理体制和管理单位不变。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东台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意见》(东政办发〔2012〕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