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行风热线
听民声 解民忧
- 发布日期:2022-05-23
- 来源:东台日报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应邀来到直播室的嘉宾是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顾仁群。顾局长您好,欢迎您!
顾仁群: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感谢东台“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为我们搭建宣传宣讲税费政策、回答响应热点税收问题的平台。同时,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真诚欢迎大家就税务部门税费服务、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顾局长,我们知道,今年我国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力度很大,范围很广。那么实施这些政策的背景是什么,您能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吗?
顾仁群: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性举措,对稳定预期、助企纾困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本轮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减税降费,又有退税缓税;既有普遍适用的减免政策,又有针对困难行业的帮扶措施,政策涵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各方期待高。东台税务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助企纾困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好退税、减税和缓税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稳定地方经济,为东台“奋进绿色现代化,勇当沿海排头兵”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主持人:顾局长,您刚才介绍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可以归纳成三类,即“退税、减税、缓税”,那么今年的“重头戏”是什么?请您着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顾仁群:今年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重头戏”。从对象上看,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将增量留抵税额由60%退还提高到全部退还。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从覆盖行业上看,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此前,对于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次将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从时间节点上看,实现了提前退付,回应了企业期待。按照统一要求,在4月30日、6月30日前,集中办理微型、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退税,不折不扣兑现小微企业6月底前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承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听众:我们单位今年年初因税务局按照“首违不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这个会影响单位纳税信用等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所以,您之前适用过“首违不罚”的不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
2、听众: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是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3、听众:请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我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4、听众:我们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请问住房贷款利息具体怎么扣除?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听众:我们单位受疫情影响申报逾期了,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影不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6、听众:我们单位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7、听众:我单位今年纳税信用等级变成A级了,请问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以下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8、听众:前段时间城北拆迁,现在我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新房,请问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9、听众:我们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很多纳税人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我们说,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10、听众: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去年发生了一笔征收率3%的销售业务,今年5月才收到对方公司货款,请问这笔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11、听众:我单位想办理留抵退税,需什么资料?
答:只需要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无需提供其他资料。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
12、听众:我是个体工商户,听说个体工商户现在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了?如果可以参与评价那后期还可以退出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我们江苏省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4月1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以后年度自动纳入评价,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
13、听众:听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听众:我单位是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扣除比例也可以是100%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5、听众:我公司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请问2022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6、听众:我是一个单位财务人员,我单位从事仓储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请问能否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优惠?
答: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