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2-05-18
- 来源:东台日报
编者按:近日,市法院多篇案例被评为全省、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中,2则案例分别入选江苏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3则案例分别入选盐城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执行条线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则案例入选盐城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则案例入选盐城法院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救援中心遭网络诽谤,法律为公益组织“撑腰”
【基本案情】某市应急救援中心凌晨接到搜救任务,经十多小时搜寻到落水者。后应急救援中心在某论坛发表了此次搜救的帖子。次日,朱某以网名“媒体评论人”身份跟帖发表“某市版‘协S要价’”的评论。后应急救援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市法院认为,朱某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了作为公益组织的应急救援中心的名誉权,依法判决朱某停止侵害,并在该论坛上向应急救援中心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社会公益组织的救助,让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正义。某应急救援中心冒着生命危险救人的行为不容歪曲、诋毁,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应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否则就须担责。朱某在论坛发表跟帖评论,虽然用词上为“协S要价”,但该用语中的“要价”明显具有“索要”表示;而“协S要价”在本案特定的语境下,足以引起公众作出“挟尸要价”的理解和认知。本案判决为公益组织“撑腰”,让更多的公益组织敢于、勇于、乐于做公益,也遏制了肆意毁人清誉的歪风邪气,让藏身阴暗角落的“恶”无所遁形。(江苏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履行收回土地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0日,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某区土储中心与原告上海某集团公司、江苏某实业公司、江苏某置业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原告)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同日,某开发区管委会(甲方)与三原告(乙方)、某区土储中心(鉴证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甲方以3.1亿元购买乙方资产,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价的40%,即第一期1.24亿元。(2)乙方办理资产权证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支付50%,即第二期1.55亿元;无论资产权证变更是否完成,甲方最迟应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3)乙方清理完该项目所有债务后甲方支付剩下的10%,即第三期0.31亿元。如甲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额,则由某区土储中心负责支付。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按拖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某开发区管委会未完全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款额,同时三原告亦因与案外人的民事纠纷,导致涉案部分土地及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影响了某开发区管委会部分款额的支付进度。三原告按拖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年化率18.25%)向两被告催要违约金0.26亿元未果,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开发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0.26亿元。市法院判决某开发区管委会支付三原告违约金合计724万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后,应当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依据约定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能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行政机关违约原因、相对方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损失等,依法适当调整违约金。本案裁判不仅有利于督促协议双方积极履约,也有利于促进诚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优化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征收行为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严某于2013年11月27日入职某宾馆。2020年12月,某宾馆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停止经营。2020年12月中旬,某宾馆就房屋被征收后的劳动关系相关问题与员工进行了沟通,严某同意与某宾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遂发生争议。市法院认为,某宾馆因经营用房被征用而停止经营,并与严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严某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某宾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因政府征收行为所致,故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政府支付的“员工遣散费”为限,无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行政征收与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征收规制政府与被征收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本案中,某宾馆与严某的劳动关系因政府征收其经营用房而协商一致解除,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某宾馆仍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严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盐城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现场卖羊及时变现全力保障民生案
【基本案情】谢某债务缠身,有近30件案件未结。市法院经调查发现,谢某投资的养殖场内有数百只羊可变现,遂裁定拍卖羊只。考虑到活羊查封及交付困难,市法院遂创新采取“看样-竞价-交付”的拍卖模式。经过4人6次竞价,价格由最初的30元每千克上涨至48元每千克成交。经过13小时的不懈努力,近300只活羊全部成交装车,近40万变卖款当场到账。
【典型意义】市法院创新采取灵活拍卖模式,短短一天内促成各方钱货交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效率低、成本高和财产损失等问题,最大化地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诚心。本次拍卖活动先后被《人民法院报》等报道。(盐城法院执行条线服务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某客运公司不服农委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客运公司客车携带来源不明且无检疫证明的数千只黑斑蛙、中华大蟾蜍等野生动物,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农委处以罚款70余万元。某客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野生动物已全部被活体放生,生态价值得以保全;某客运公司也不具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查处线索,故罚款金额畸重。市法院遂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变更罚款金额为2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盐城法院首例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处罚既要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度侵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法院直接判决变更案涉罚款金额,体现了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盐城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儿童游乐场存隐患经营者马虎应赔偿
【基本案情】5岁的顾某(原告)由其父母带到某儿童乐园玩旋转木马鱼项目,在木马鱼旋转过程中,顾某滚落地面,致左臂骨折。后顾某提起诉讼,要求儿童乐园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认为,本案中,儿童游乐园消费对象为未成年人,更应当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虽然游乐园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顾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儿童游乐场系专门为少年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其经营者应对控制管理下的游乐场地、设施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承担警示、告知及采取合理防护、保护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孩童安全快乐地嬉戏、玩耍。(盐城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知假买假也要赔偿
【基本案情】杭某向某超市支付了1078元购买了26瓶已超过保质期的蜂蜜,杭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市法院认为,最高法院、省法院均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系以牟利为目的,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因食品、药品安全与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戚相关,相比职业索赔人的打假获利,法律更注重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者的制裁及对该领域市场秩序的规范。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盐城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夏某某与东台某商贸公司、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夏某某与东台某商贸公司、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东台法院调解,东台某商贸公司、李某(东台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欠夏某某工资14000元。后因东台某商贸公司、李某未按期履行,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受理后,先后到东台某商贸公司所在地了解情况,发现该公司受疫情影响加之周边拆迁等原因经营不善,经营厂区系租赁场地,租金较高,入不敷出,面临倒闭。
【信用修复情况】执行过程中,市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夏某某和李某平时关系较好,遂与夏某某一起充分了解东台某商贸公司现状,夏某某对公司现状表示理解,最终同意暂不将东台某商贸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给予一定宽限期,并自愿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某解除保全措施。夏某某此举让李某感受到信任,在东台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一周后,被执行人李某筹措资金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到位。
【典型意义】执行不仅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执行过程中,东台法院执行人员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运用失信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使这份信任得到了诚信的回报。该案不仅取得了实际执结的法律效果,也维系了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情感基础,弘扬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盐城法院信用修复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