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2-03-24
  •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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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2年2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东台交道罚字[2021]00687号),因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台交道罚字[2021]00687号)(见附件),但因“收件人拒收”被退回。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东台市范公北路9号,联系人:谢小锋,电话:0515-68960606),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台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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