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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97598/2022-00850 组配分类: 土地供应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时效: 有效

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征收决定公告(东政征发〔2022〕8号)

  • 发布日期:2022-03-24

东政征发〔2022〕8号

 东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东政规发〔2016〕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该地块征收范围为:详见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弶港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服务单位:东台市利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东台市亨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期限: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实施结束。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征收部门现场公告确定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大局的需要,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台市人民政府

2022 年3月15日


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弶港城市副中心建设,对弶港老镇区有机更新,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东台市人民政府拟对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详见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港城河两侧区域(迎宾路以东)房屋征收红线图。建筑面积约7700m2,住宅29户,非住宅1户。其中弶六路以北除拓建道路外第二排居民住房,实行征收改造,自愿征收。  

二、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部门: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弶港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服务单位:东台市利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东台市亨达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至房屋征收实施结束

签订补偿协议期限:以征收部门现场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东政发〔2011〕53号)、《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东政发〔2012〕4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五、征收评估

1、评估机构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盐城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5、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六、征收补偿

(一)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土地使用权补偿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征收人还应就涉及搬迁、误工、临时安置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奖励等项目进行补偿补助。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筑的建筑物、附属物,突击装饰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不得评估补偿。

住宅房屋土地合法使用面积大于征收认定面积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同类区域基准地价60%补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除按评估补偿外,再给予征收认定面积550 元/m2一次性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补偿协议审核后支付余额,不再另行安置。

(2)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弶城华庭”(新城路以西、通海路以北、海堤路以东、新城河以南)安置点选购安置房;被征收人在“弶城华庭”安置点选购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化补偿。

①选房以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确定。原则上,选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征收认定面积10m2。征收双方当事人应依照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②安置房结算价格:安置房面积在同等征收认定面积内的按安置基准价(不含楼层差价,下同)结算;因套型所限,超征收认定面积5m2(含5m2)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基准价结算;超5—10m2(含10m2)的,安置基准价提高100元/m2结算;超10m2以上的,按市场基准价结算。

多层楼层层差系数为:一层为基准价,二层增加5%,三层增加8%,四层增加11%,五层增加13%,六层增加15%,七层增加13%。

其它用房价格:安置房跃层价格按安置基准价50%结算。安置房自行车库统一为650元/m2。跃层、自行车库一律不纳入安置面积。汽车车位对被征收人优先优惠出售,优惠幅度为市场价50%;被征收人也可租赁汽车位使用,租赁费及相关使用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安置区安置价格表(单位:元/m2)

安置点

(弶城华庭)

安置基准价

市场基准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

合法建筑面积

超5m2以内

(含5m2)

超5-10m2以内

(含10m2)

多层住宅楼

5300

5300

5400

5900

136

联排别墅

5600

5600

5700

7900

136

③购房款结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后,按协议约定,征收单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误工费、临时安置费及征收奖励(奖励按签订协议后交房时间确定),其余补偿款转为预缴购房款,交付安置房时,结清差价。

④不动产权证办证:回迁安置房原则上一律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在拆迁补偿结算时需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安置区地块出让时点计算。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未结算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不再另行收费;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计算征收补偿费用时已结算剩余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退回已结算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否则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上述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转让房地产时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车库建筑面积不列入土地出让金结算范围内。上述涉及土地性质转变为出让的,按相关政策标准缴纳契税。

⑤选购安置房,从回迁安置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补贴50%物业费。

2、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确需异地重建的,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关规定办理。

(1)实行货币补偿,并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指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平均效益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3倍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3%计算。

结合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工商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按12、15、18个月计算。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被征收房屋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件;②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③确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3)设备设施补偿:可移动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给予搬迁补偿。考虑到企业征收补偿方式均为货币补偿、企业主自行对生产机器设备设施进行处置等原因,搬迁补偿按生产机器设备设施重置价结合成新30%标准执行。搬迁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机器设备设施数量应由企业提供购买的合同票据;不能提供相关合同票据的,确属于企业正常生产机器设备设施,由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在联席会议成员、征收工作组成员、评估人员现场判断后共同认定。

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设施或者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可选择由征收人作价收购或给予迁移补偿。收购价或迁移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非生产机器设备设施:仓储物资、冷藏物品、砂石类按搬迁评估补偿。

(4)涉企补偿程序:

①征收责任单位依据政策及评估报告,将评估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对征收企业补偿内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报政审组初步审核。

②征收责任单位与被征收企业进行初步协议协商。

③征收责任单位将初步协议协商结果报小微企业房屋征收联席会议,经集体会商后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七、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确定

1、被征收房屋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以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的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则上按历史形成的宅基地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宅基计户。因历史原因,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由房屋所在村(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分局、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居民宅基地相关意见,镇政府核准认定。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宅基地面积为基数。主体建筑为一层的,最大不超过1.0容积率上限;主体建筑为二层以上的,最大不超过1.4容积率上限。确认合法面积的房屋,必须现状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超出宅基地范围的房屋,不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车库(层高2.2米以下)、猪舍、羊舍、家畜房屋、彩钢瓦房(含夹心瓦棚)、阳光房等,不得认定为合法安置面积,给予建安造价结合成新补偿。已批准拆旧建新,旧房应拆未拆的,不予补偿。

3、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仍按原批准房屋性质评估补偿。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前,即2010年7月1日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并依法纳税至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相关许可手续,对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给予10%补偿,每多一年再增加5%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110%。

住宅用房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房的,仍按住宅房安置。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营面积,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或认定面积范围内。经营性房屋指商铺、娱乐、旅馆、餐饮等商业性质经营用房。

八、有关补助、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补助标准 10 元/m2。住宅房屋不足 500元的补足5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性结清;非住宅用房据实计算。

2、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征收认定面积按足月计算,标准为每月6元/m2;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较小,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给予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暂统一按18个月给予补助;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用房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3、误工补助标准:对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助 1000元/户。

4、私有住宅房屋20年内被征收(或拆迁)两次以上的,每多一次,对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结合成新部分再增加10%补偿,但最多不超过20%,增加补偿按认定面积计算。

5、青苗、树木、花卉补偿:参照东建发〔2019〕72号文件执行。可移动盆景花木不予补偿。

6、征收奖励:按认定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单位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元/m2(征收责任单位可根据情况,确定奖励时间段及奖励标准)奖励,逾期不计发奖金。

7、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由征收责任单位在征收现场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疾病补助相关证明材料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

东台市房屋征收重大疾病、低保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补助金额(万元)

备注

重大疾病

1.5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其他类疾病

0.5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贫困家庭

1、2级

1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3、4级

0.5

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

1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特困职工

0.5

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九、征收协议签订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当事人。

2、私有房屋以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依法取得合法继承权益人签订协议。

3、征收房屋被抵押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5日内,不能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责任部门应依法将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征收责任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件一并收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责任单位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拆房单位予以拆除。

十、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1、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二、公共服务设施

1、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单位通知相关单位登记造册,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2、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其他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征收区域指挥部验收,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补偿费。

3、征收过程中,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依法确定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拆房经验的拆房单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严格按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台市房屋征收(搬迁)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30号)要求,做好征收现场拆除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