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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96886/2020-0224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人社发〔2020〕121号 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8-10
  • 来源:人社局

各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沿海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西溪景区综合发展部,东台镇各街道劳动保障所: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盐人社发〔2020〕52号)文件精神,要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市级审核程序进行,落实就业服务户籍地登记认定和常住地登记认定相结合的制度。现制订《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请严格按照流程办理,原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社发〔2018〕25号)文件废止。

附: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流程

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盐人社发〔202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相关材料。除上述资料外,下列人员还需分别提供有效期内的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特困职工家庭的,应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3.残疾的,应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应提供法定劳动年龄内该家庭成员《就业创业证》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相关材料,并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扶贫部门核发的扶贫对象帮扶手册,没有扶贫对象帮扶手册的,应提供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相关材料;

5.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户口。应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材料;

6.优抚对象家庭的:“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优抚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认定证明;

7.军队退役的:是指

8.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应提供扶贫部门核发的扶贫对象帮扶手册,没有扶贫对象帮扶手册的,应提供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除《就业创业证》外需退还申请人的,由镇区人社服务机构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人社基层平台免费为其复印),核实人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已核”并签字,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市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所属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待网络申请平台开通后,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社区(村)初审。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社区(村)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以报送完善资料时间为准),并由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集中上报镇区(街道)人社机构复核。

2.镇区(街道)复核。镇区(街道)人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由镇区(街道)人社机构在《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由镇区(街道)人社机构集中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材料含电子表)。

3.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或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台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进行记载,注明认定时间;《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人社平台退还给申请人。

四、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五、加强动态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如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如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2. 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联系,如实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3.镇区(街道)、社区(村)人社服务机构,要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并及时告知,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账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创业证》交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统一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表1:

东台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街道(镇区)            社区(村)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就业创业
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失业前
所在单位


失业

时间

  

享受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家庭月

人均收入


现有技能


能否服从推荐

 否     

失业后是否经过培训

困难类别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3、特困职工家庭 

4、残疾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 

9、军队退役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家庭成员

与申请
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
理由


申请人承  

本人承诺,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申请认定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社区

(村居)

核查

意见

1、公示时间:        日至     日;

2、公示反馈意见:                        

3、公示后核实情况:                      

4、申报意见:                            

审核人(盖章):              

街道(镇区)人社机构复核意见

 

 

 

审核人:(盖章)

 

审核时间: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初核人:          审核人:            复核人:            审批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社区(村居)、街道(镇区)人社保障机构各1份,1份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留存。


表2: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均真实无误,本人未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未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且不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情况不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有权取消本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