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396966/2020-039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财规〔2020〕5号 时效: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12-18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修订了《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

 

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4号)和《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通过一事一议办法或民主决策程序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对村民筹资筹劳的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5年。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镇(区)加强资金管理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目标任务方案;指导镇(区)组织项目实施;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对各镇(区)实施考核等。

(三)各镇(区)职责:根据实际需要筹集镇级资金,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负责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明确镇村人员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和考核;接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第六条  分清责任,明确范围。村内公益事业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建设责任,明确财政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以民为本,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章  财政奖补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街巷道路、田间机耕道路、农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卫生设施等。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其他专项资金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解决。

第十条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项目、平调农民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违规举债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分为基本奖补和专项奖补两部分:基本奖补按照各镇(区)农业人口数、一事一议人均筹资上限、奖补系数等因素确定;专项奖补根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以农民议定项目为基础,从省支农专项资金和市镇财政中安排,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二条  各镇(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奖补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各镇(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中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款项,不得低于项目总额的10%,奖补资金预算不得高于建设项目总额的90%。具体奖补标准,由各镇(区)根据行政村的不同情况按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确定。各镇(区)要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出现新的债务。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四条  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镇(区)财政、农经部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复审确定,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当年对镇(区)奖补资金部分预拨或全部拨付到镇(区)财政。各镇(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六条  在农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镇(区)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各镇(区)要及时做好工程决算、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申请市验收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市奖补办对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镇(区)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除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及其他不具备拨付条件的资金外,市财政局当年下达的奖补资金要在市奖补办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健全奖补资金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奖补资金,应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镇(区)财政报账制,由财政直接支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核算,各镇(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人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镇(区)专项资金财政统管的通知》(东财库〔2011〕10号)要求和镇(区)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基本奖补项目的监理费、检测费由市奖补办直接支付,标识牌制作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市财政局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农业农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八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镇(区)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级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接受村民代表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按年度对各镇(区)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镇(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原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印发的《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东委农〔2013〕52号)(东财规〔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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