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396966/2020-03906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财规〔2020〕3号 时效: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3年。

【废止】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台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2-14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高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现将《东台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14日

 

东台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动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20〕60号)及其实施细则、《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镇(区)、资金补助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共同管理,镇(区)及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2.会同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3.审核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 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7. 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3.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汇总、核定镇(区)审核推荐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测算补助资金需求,确定初步分配方案;

4.按最终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并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5.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6.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7.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发改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配合市工信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配合市工信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会同市工信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汇总、核定镇(区)审核推荐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配合市工信局测算补助资金(招引产业投资项目、鼓励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4.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5.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配合市工信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配合市工信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会同市工信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汇总、核定镇(区)审核推荐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配合市工信局测算补助资金(鼓励企业开拓市场、积极引进外资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信用保险);按最终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4.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5.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审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镇(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并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

2.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3.配合市审计局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审计;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自愿组织申报;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3.接受市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接受市审计局专项资金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6.对专项资金申报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符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性负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申报的初审,并配合市工信局共同审核资金申请材料。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工信局、财政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东台日报》进行发布。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镇(区)受理审核,市工信局汇总核定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

(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组织审核推荐,并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

(三)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汇总镇(区)推荐项目,核定拟补助金额,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组织现场复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制造业。

第九条  申报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台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企业当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访性事件;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申报年度内涉及专项资金内多项政策支持的,同一类型(如设备、品牌、平台等)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图片与实际内容的相符性、一致性和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  为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转的影响,申报企业与申报条件相符性审核及申报材料、图片与实际情况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市工信局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核定年度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金额初步方案。拟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金额初步方案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东台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重新复核,确认后再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政府批准。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按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20〕60号)及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家)须事前征得市财政局同意。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绩效评价等各项费用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根据市政府支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相关政策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并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各相关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结果运用和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工信局等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市财政局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等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市工信局等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工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镇(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工信局查实后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责成相关项目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实施期3年。《东台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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