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96966/2020-03907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台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东财规[2020]4号 | 时效: | 此文件已废止 |
【废止】关于印发《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1-30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和关心关爱工作,规范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援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家单位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关爱援助困难退役军人政策目标和中心工作,专门用于支持关爱援助困难退役军人的资金。全市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援助专项资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320万元,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镇(区)各10万元、东台镇20万元,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合理规划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讲求绩效。将绩效因素融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变更、监管的全过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1年-2025年,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并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资金使用的对象包括:具有我市户籍陷入困境的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其他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生活援助。因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其它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因服役期间致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个月的援助。
(二)医疗援助。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在享受各类医保政策后,经评估审核,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的按15%予以援助;4万元以上的按20%予以援助,最高1万元;0.5万元以上至1万元(含)的,由镇(区)根据实际困难状况按10%予以援助。
(三)教育援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经评估审核后,按照一学年学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0元援助。
(四)就业援助。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结合相应企业和机构的岗位需求,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定向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
(五)其他援助。因其他特殊困难确需关爱帮扶的退役军人家庭,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予以援助。
同一援助内容原则上当年援助一次,特殊情况经研究同意给予援助。
第六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帮扶对象在户籍所辖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并填写《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申请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其监护人、家属或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帮办。
(二)村级初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和本人退伍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伍军人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
(三)镇级初审。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本人和村(社区)上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审,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等情况逐一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记录,提出审核意见,还需详细核实申请对象本年度的其他帮扶、救助项目及金额。
(四)市级审批。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将申报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资料再次审核,按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将情况反馈至镇(区),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镇(区)将公示材料报市局存档,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局发放援助资金。不予批准的,由镇(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生活援助。《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身份的复印证件,遭遇突发事件的证明材料,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二)医疗援助。《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身份的复印证件,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出院证明、医疗门诊发票、医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医保结算明细、银行卡复印件等。
(三)教育援助。《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身份的复印证件,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困难家庭有关证件复印件,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等。
(四)就业援助。《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身份的复印证件,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失业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等。
(五)特殊关爱援助。《东台市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资金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退役证或其他能证明是退役军人身份的复印证件,村(社区)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镇(区)出具的退役军人特殊关爱帮扶申请报告及相关特殊困难材料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援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未纳入批准范围的项目;
(四)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及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计划,绩效计划包括资金总额、分项目成本、支出进度、实施措施等,应与部门工作职责、任务紧密相关,并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包括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后使用。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资金。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应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进程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优抚事业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专项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执行期满后,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进行再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用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