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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法院全流程破产资金监管办法

  • 发布日期:2020-11-27

印发《东台市人民法院全流程破产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院各部门:

为严格规范和监管破产案件资金流转以及专项基金的使用工作,现将《东台市人民法院全流程破产资金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东台市人民法院全流程破产资金监管办法

为规范破产案件资金以及专项基金的使用,实现破产案件资金全流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管协议】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上级法院文件要求,开设监管账户。本院与监管银行达成资金监管协议,开户行负责资金监管,拨付款项严格实行双U盾管理(本院和管理人各执一盾)。

管理人必须持经本院破产资金审核小组审批签字后的书面材料至开户行办理资金拨付事宜,预约资金拨付的时间,开户行实时监管。管理人实际使用U盾审批操作时,开户行经承办法官确认,再授予管理人操作权限。

监管银行定期发起账户资金变动信息核对任务,由管理人审核无误后,提请承办法官U盾复核。复核通过后,监管账户方可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条【排除风险】因U盾和银行卡在管理人处持有,开户信息亦是管理人负责人,存在大额取现或者支票转账等其他方式转移资金的风险。充分利用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系统,排除管理人能够动用资金的途径和风险。承办法官与监管银行主要负责人提前沟通,要求破产资金往来业务必须由管理人到柜台操作,并且提前与银行工作人员预约,规避管理人转移资金的风险。监管银行一旦发现账户异常,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

第三条【内部审批】成立由破产和执行的分管领导、负责人、承办法官组成的破产资金审核小组,对管理人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书面审批。管理人提请审批时,必须提供拨付资金申请书和充足依据,供破产资金审核小组审核。普通破产案件,拍卖款等必须直接汇入被监管账户,不得经留管理人等其他账户。执行转破产案件,执行款在本院账户的,严格按照审批制度,由破产资金审核小组审批确认后,会计人员将执行款项汇入管理人被监管账户。

本院向监管银行提供书面审批单格式,银行见到书面签字确认的审批表、并经承办法官确认后,授予管理人操作权限。

第四条【个案把关】承办法官定期对账户余额和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对于破产程序中拨付的款项,根据管理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对收款方的账号和姓名。非本人领取的,要求管理人出具与当事人核对无误的书面证据材料;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提前将债权信息交由执行局查询关联案件,有未执结完毕案件的,由执行局负责处理;对于已结案、账户仍有预留提存等款项的,仍然要继续严格监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后,在承办法官确认后,由开户行负责注销管理人账户;账户少数余额难以处理的,直接汇入破产专项基金账户,继续接受监管。

第五条【破产基金】在市政府监督和支持下,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账户。市政府拨付100万元作为账户的启动资金。已结破产案件,及时按照《东台市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东法〔2020〕49号)中规定的比例提取破产基金。

会计人员收支每笔款项后,与承办法官就账户金额变动情况进行沟通。会计人员做好每笔收支的记录,并附相关申请书、审批单、证据等材料,定期交由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检查。

第六条【法律责任】管理人违反本规定使用资金的,本院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改正、赔偿损失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专项资金的,本院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逐级上报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