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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11-26

为解决破产企业职工民生问题,化解企业无破产启动资金的僵局,调动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有序推进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之规定,以及省和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破产专项基金用于解决特困民生救助、破产启动费用预支、管理人报酬补偿及其他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破产专项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其他可列入的资金。

第三条 基于自愿原则,本院按下列标准从个案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破产专项基金:(一)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6%以下确定;(二)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7%以下确定;(三)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按8%以下确定。管理人报酬不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提取破产专项基金。 

第四条 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破产专项基金,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承诺书,载明自愿从其报酬中提取基金的金额、交款方式、交款时间;(二)管理人按承诺书确定的金额、时间交款至破产专项基金账户;(三)管理人将交款凭证复印件交至破产合议庭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因企业破产,职工债权无法实现、家庭特别困难等情况的职工,可以向破产专项基金申请救助。

第六条 申请使用破产专项基金救助特困民生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二)破产合议庭在15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民商事法官会议讨论、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三)财务部门按照决定,根据财务规定支付款项,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交破产合议庭归档。 

第七条 债务人除未变现资产外,无任何可动用资金,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可向破产专项基金申请预支破产费用,预支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破产专项基金预支的破产程序启动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资产予以变现后予以偿还。

第八条 破产专项基金可用作下列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过低或无法计算时的补偿:(一)债务人用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过低,致使管理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比例所获取的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的;(二)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驳回,管理人已提前介入且实质性开展工作,其报酬无从计算的;(三)管理人报酬低于实际工作成本的其他情形。对管理人报酬的补偿,仅针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原则上不包括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事务所能获取的利润。管理人申请破产专项基金补偿报酬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