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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0-11-26

印发《东台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院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院破产审判工作,现将《东台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5日



东台市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简易破产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持续优化本地区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繁简分流】对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第二条【权利保障】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以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兼顾效率与公平,旨在通过并联破产进程事项、缩短破产程序时间、优化破产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度。

第三条【简化送达】快速审理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知债权人人数少于三十人,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预计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经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三、审判组织、程序启动与转换

第五条【审判组织】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确有必要的,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审理期限】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中无产可破的,一般在四个月内审结。

第七条【决定告知】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方式审理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审理方式转换】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或者不能在本指引第六条审理期限内审结,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

(一)申请人、债务人或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对快速审理方式提出异议并附充分理由的;

(二)相关衍生诉讼对破产程序有重大影响的;

(三)存在对破产程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普通审理方式的。

审判部门应当制作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同时送达管理人、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简化公告程序】通过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除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采用快速审理形式、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转换审理方式、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应当公告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破产参与人。

四、管理人指定及接管工作

第十条【指定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应于裁定受理当日完成管理人指定工作。简单破产案件,可由本地区管理人轮候办理;不适宜本地管理人办理的,本院采取“竞选+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财产接管】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相关材料的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接管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情况调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本院可根据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到的基本信息。

五、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可以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本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管理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等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六、财产评估与处置

第十六条【估价与审计】管理人按照简便快捷、降低成本的原则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参考价。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尚在有效期的,破产程序中可以延续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可以继续使用或者委托原中介机构作出补充。

第十七条【财产变价与分配】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采用网络拍卖、变卖、折价、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分配以一次性现金分配为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对债务人财产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产权分配等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

七、破产宣告和终结

第十八条【破产宣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经审查,对于符合宣告债务人破产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及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终结期限】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十日内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依法清算,确未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或仅有少量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在申请宣告破产的同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和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裁定书,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八、其他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对普通破产案件,可在征求破产参与人的意见后,针对部分事项参照本指引快速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