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396966/2020-03905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东台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东财规〔2020〕2号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台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0-12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特制定《东台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东台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我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对外出租管理,通过市场方式规范房产出租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出租秩序,维护国有房产的权益,提升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坚持“统一组织、公开竞价、程序规范、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经营性房产,是指国有房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经营获取收益的国有房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房产、企业改制剥离托管单位管理的房产、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资公司”)直接管理的房产。
第四条 经营性房产的出租,由市国资公司和产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资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用于经营的房产,市国资公司和产权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房产出租台账的记载,定期进行核对,保证按期收回租金或房产。
第六条 经营性房产按使用状态分为到期收回房产、到期续租房产、闲置待租房产三种类型。
第七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的租金标准和租期,依据房产规模的大小,参照房产所处位置的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确定,租金标准分为按间计租和按面积计租两种方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根据房产出租工作需要,由市国资办、国资公司、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房产出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房产的出租经营工作。
第九条 房产出租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确定出租方式、出租底价、租赁期限及年递增率,组织竞价出租、协议出租工作。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具体负责国有经营性房产竞价出租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以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根据房产现状及上一轮合同到期时间,提前筹划,并于到期日两个月前将相关房产出租方案报市国资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牵头召集房产出租工作小组成员,会商确定房产出租方案。
1、出租方式:公开竞价或与原承租人协议续租。
2、出租底价:房租底价由工作小组参照上期租金,结合周边房产租金水平、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综合测算,依据中介机构估价报告书等会商确定。对已按规定流程公开出租因底价问题无人应标而流标的,新一轮公开出租时,可适当下调租金底价。
3、租赁期限:为方便承租人经营,合同期限如采用协议续租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采用公开竞价出租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具体由工作小组会商确定。
4、租金年递增率:年递增率采取按租期时间结合市场行情等因素浮动确定,不设固定增幅。具体操作时由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确定。
第十三条 出租方案商定后,由产权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国资公司人员于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前20日内,登门告知原承租当事人,并发放通知书。告知期满后不搬清腾空房产的,由律师发放律师函,按司法程序强制收回。
第十四条 房产出租工作具体操作程序:
1、明确房产出租工作人员职责分工;
2、确定房产出租方案,产权单位向纪检部门申请监督;
3、拟定出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报名截止期、竞标的时间地点、获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报名的资格要求、联系方式等;
4、拟定出租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料、合同格式条款、报名的时间地点、竞价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办法、竞价方式(明标一次性暗投、明标现场多轮竞价)及时间地点、中标原则等;
5、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广泛发布房产出租信息,提高信息覆盖面,吸引更多讲诚信、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6、确定房产竞价出租日期后,将要出租的房产编号、区域位置图、招标时间等基本情况在产权单位内及租赁房产所在地张榜公布;
7、组织竞标人踏勘现场,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竞标人进行登记,收取诚信竞价保证金;
8、组织房产竞价工作现场开标,如出现两人以上同标的额,可采取增加竞价轮数,直至产生最高价者。如报名者只有一人,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确定;
9、现场公布投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退还未中标单位、个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作租金或履约保证金;
10、收取并上交租金收入。
第十五条 协议续租工作具体操作程序:
1、确定协议续租租赁方案;
2、与原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3、收取房产租金、履约保证金;
4、上交租金收入。
第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和产权单位作为出租方,与中标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七条 房产出租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订立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住址,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及联系方式等;
2、租赁房产面积、区域位置等;
3、租赁房产经营项目;
4、租赁期限和起止日期;
5、房产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标准、支付形式、时间;
6、双方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干涉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权利和义务
1、产权单位权利。按时足额收取房产租金;监督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制止承租人擅自改装房屋主要结构和利用房产进行非法经营行为;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或承租人私下转让该房产使用权,依法收回房产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产权单位义务。维护承租人的房产使用权;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协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房产所属区域的治安、安全、消防等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权利。合同期内依法享有承租房产使用收益的权利;自主组织经营和商品处置;承租的房产被依法征用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在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不得经营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加强人身、财产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房产及附着房产,不得擅自改装房屋主要结构,不得将承租的房产进行抵押、转租、转让;合同到期后无条件交还承租房产及附着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是国有经营性房产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及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国有经营性房产因自然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进行修缮,保证安全使用。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房产竞价出租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要经过房产出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擅自决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第二十五条 严禁房产出租工作小组成员参与投标;严禁与承租人联合投标、串标;严禁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各镇区及全市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2014年出台的《东台市国有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东财国资﹝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