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396966/2019-0657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财规〔2019〕16号 时效: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5年。

【废止】关于印发《东台市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7-04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将《东台市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4日


东台市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16〕4号)、《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18〕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农业结构调整,深化农村改革创新,支持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金补助单位。

第三条  农业现代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9年-2023年。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市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及镇(区)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审核汇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

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考核细则,配合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汇总、核定镇(区)审核推荐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测算补助资金需求,确定初步分配方案;

4.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5.配合财政局、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1. 市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合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配合农业农村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2.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

3.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申报的初审,并配合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共同审核资金申请材料。

4.配合财政局、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并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

2.配合财政局、审计局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五)本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自愿组织申报;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3.接受财政局、审计局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5.对专项资金申报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符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性负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各相关主管部门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镇(区)受理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定。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园区、镇村、农户、单位等主体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报。

(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组织审核推荐,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申报主体与申报条件相符性审核及申报材料、图片与实际情况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由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三)市农业农村局、市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汇总镇(区)推荐项目,核定拟补助金额,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可商财政局联合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审核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结果由各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按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16】4号文件)和《东台市农业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台市现代农业发展奖补考核细则》(东农现办【2016】4号文件)等文件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绩效评价等各项费用支出,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且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本专项资金5%。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并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应与上级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当年收益。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确需跨年度实施项目的,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等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镇(区)、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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