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96966/2019-06575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东台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东财规〔2019〕3号 | 时效: | 此文件已废止 |
【废止】关于印发《东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5-07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现将《东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台市财政局 中共东台市委组织部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7日
东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我市人才政策,提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东台市“615”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东发〔2015〕12号)、《关于深入实施“615”计划,加快人才引进的10条奖励办法》(东发〔2018〕9号)、《东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财规〔2018〕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我市人才政策的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金补助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19—2020年(2020年及以前年度纳入“615计划”的人才享受期最长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以及编制次年预算草案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管理,镇(区)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委组织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负责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人才管理流程,明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人才发展需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汇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负责组织人才项目补助申报,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5.会同科技、人社等部门对申报对象基本条件初审把关,并牵头组织综合评审、现场考察等活动;
6.测算补助资金需求,确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7.按绩效目标对人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8.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人才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9.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10.负责执行期届满或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人社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市委组织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配合市委组织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协助市委组织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会同市委组织部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5.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按实发放;
6.配合市委组织部测算补助资金;
7.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8.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市委组织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配合市委组织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协助市委组织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会同市委组织部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5.审核申报对象提供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按实发放;
6.配合市委组织部测算补助资金;
7.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8.配合市审计局做好专项资金审计;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4.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市审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本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及人才个人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相关文件规定,自愿组织申报;
2.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3.接受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4.接受市审计局专项资金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6.对专项资金申报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相符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实际建设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为“615计划”引进大学生项目、引进专门人才项目、引进领军人才项目补助资金等。
1. “615计划”引进大学生项目:用于“615计划”引进大学生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专项生活补贴、探亲交通补贴、安家补贴、省联院东台分院大专以上毕业生创业补助、组织企业免费参加国内招聘经费、企业引进大学生社保补助、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奖励、高校奖励、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机构引进大学生奖励)等补助支出。
2. “615计划”引进专门人才项目:用于引进专门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购车补贴、薪酬补助等补助支出。
3. “615计划”引进领军人才项目:用于引进领军人才项目研发、购买设备、课题研究、个人补助、购房补贴、购车补贴、配套经费等补助支出。
4. “615计划”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用于对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专项资助。
5.市政府特殊津贴项目:用于给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发放一次性特殊津贴。
6.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项目:用于新办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给予的专项奖励。
7.其他支出项目: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类人才工作宣传、活动等其他专项支出。
第七条 “615计划”引进大学生、专门人才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流程另行制订。
第八条 “615计划”领军人才项目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申请人成功申报入选“615计划”领军人才项目后可申请“五星级人才绿卡”。
第九条 “615计划”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上级拨款凭证电子档(国家和省级项目提供)、列项材料电子档,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项目,由市人社局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4〕197 号)发布选拔通知,选拔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人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选拔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推荐、评审、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项目,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8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15家单位《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省人社厅《关于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由申请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
第十二条 用于组织开展的各类人才工作宣传、活动等其他支出项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须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提交相应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图片与实际内容的相符性、一致性和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申报条件相符性审核及申报材料、图片与实际情况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根据不同项目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和市科技局认为必要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的大学生和专门人才等相关项目由市人社局测算补助金额,经市委组织部共同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市委组织部负责的领军人才项目资金拨付流程按照《东台市“615计划”领军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东人才办发〔2018〕7号)执行;市科技局负责的“615计划”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由市科技局提出补助方案,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并经公示后发放;市政府特殊津贴项目经市政府公布后按标准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项目由市人社局测算补助金额,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并经公示后发放;其他支出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拨付。
第十七条 除其他支出项目外,各项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按照《东台市“615”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东发〔2015〕12号)、《关于深入实施“615”计划,加快人才引进的10条奖励办法》(东发〔2018〕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实施项目评审须事前征得市财政局同意。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绩效评价等各项费用支出,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但全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5%。
第二十条 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招才引智专项活动所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摊位费以及开展人才工作宣传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外,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公用经费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人才发展相关政策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并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委组织部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计划,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财政部门组织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予进入预算编审流程;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不予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或调减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如实分析报告项目资金绩效情况。发现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专项补助资金财务核算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区)、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和申请人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查实后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责成相关项目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给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资金,限期追缴相应款项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