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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31

关于印发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财政所,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财政金融局,西溪景区财政金融部: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制定了《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东台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

  



附件1

 

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市、镇(区)、村共同筹措,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省级以上批复的试点村开展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通过项目资金整合,镇(区)、村自筹的,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第五条 资金分配,依据上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和我市制定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方案,分配试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

(二)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创办为农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所需的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经营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建设农产品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费用开支;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等所需建设及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

(三)支持试点村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费用,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的建设费用。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等所需费用。

(四)支持试点村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以集体资产参股农村合作组织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实现多元化经营投资参股。

(五)支持试点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扶持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

(六)市人民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以外的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七)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省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试点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镇区政府、市委农办审核后,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镇区财政部门。建设类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可申请拨付20%启动资金;项目工程进度达50%,可再申请拨付20%资金;市级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40%。购置类项目,购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可申请拨付50%资金;产权证书到位,可再申请30%资金。审计结束并通过省级验收合格,申请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条 申请资金时,需填报《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报送以下资料:1、项目建设批复文件;2、公开招投标或其他采购方式资料;3、施工或购置合同书;4、项目进度图片等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由农办牵头,镇区农经、财政等部门积极参与。镇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进度和相关合同拨款,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支付货款(工程价款)按照乡镇报账制的要求进行结算。

 

第四章 试点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镇区财政、农经部门要认真履行镇区财政就近就地监管的职责,加强工作落实和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虚报项目套取资金和侵害村集体利益。

第十三条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的一次性开支。

第十四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镇区财政和农经、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将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绩效考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相关部门将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或挤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试点、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东台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试点村村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地址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投资

(万元)

总投资

省级财政投     入

县级财政

投     入

镇级财政

投     入

其它投入

扶贫资金

捐赠

计划金额







已到位金额







项目进展情况

购置项目

是否签订     购置合同


建设项目

是    否             招投标


开工时间


建设进程


合作项目

是否签订     合作合同


村民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镇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市委农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市委农办、市财政局、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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