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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97598/2017-0263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政办发〔2017〕4号 时效: 有效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台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4-03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台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东台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交通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江苏省、盐城市及我市房屋征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高铁沿线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个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时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璜的补偿。

2、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公告时点,被征收房屋按建安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璜的补偿。

二、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可以实行回迁安置、异地重建、货币补偿,根据各镇、区具体安置办法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化结算。被征收房屋除按评估确定的金额补偿外,再按土地性质增加补偿。

国有土地性质:选择货币化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0元补偿。

集体土地性质:选择货币化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400一800元补偿,根据区域确定。其中:东台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补偿标准为800元/m2,梁垛镇、安丰镇、富安镇550元/ m2。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按合法使用面积100元/ m2补偿。

2、异地重建。被征收人按交房的先后顺序,到指定的位置区域或插点安置区域时,优先选择宅基地。集中、插点安置区域的土地补偿费由征收人负责。异地重建涉及的基础设施费由征收人结算到各镇区。标准:集中安置的不超过45000元/户,插点安置的不超过30000元/户。所有新建房屋特别是集中安置区的,必须统一户型、统一式样、统一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超标建设或不按规定建设的,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且承担违建后果。

三、合法面积的确认

1、国有土地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按房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

2、集体土地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3、因历史原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建设手续的,由征收房屋所在村(居)、镇政府出具统一合法宅基地证明,由国土部门确认。集体土地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必须根据国土部门确认的合法宅基地面积进行计算。其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楼房按建筑面积(容积率最大不超过宅基地1.4倍),平房按建筑面积(容积率最大不超过宅基地0.7倍)。楼平房混合建筑按楼房、平房分档计算。实际面积小于计算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超出部分不计算。

4、无论国有、集体土地性质,被征收人披棚、厕所、猪圈、羊舍等临时建筑以及檐高低于2.2米的房屋不得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相关补助

1、搬迁补助: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住宅房屋10元/ m2,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合法建筑面积30m2以下的,每月150元/户;合法建筑面积30m2以上的,每月6元/ m2。

货币结算的,时间定为3个月;异地重建的,时间定为6个月;回迁安置现房的,时间定为3个月,回迁安置期房的,时间暂定为6个月(按实计算)。

3、房屋成新补偿:对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自竣工之日起到征收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5%补偿;满5年不满15年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0%补偿。

4、二次征收(拆迁)补偿:私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年内被征用二次以上的(不含货币补偿),每增加一次,对被征收房屋的建安造价成新部分再增加10%的补偿,最高不得超过20%。

5、误工补贴:异地重建的被征收户,每户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余的每户补贴1000元。

6、交房奖励:住宅房屋以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自征收公告2个月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150元;3个月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130元;3个月后,不予奖励。

五、征收办公、生产型企业的补偿

工程征收涉及办公、生产企业等单位,一般情况下实行货币化补偿。

1、办公、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土地,按批准的土地性质、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2、房屋及附属物和装饰装潢由评估公司参考相关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

营业用房:凭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按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的3%进行补偿。

非营业用房:凭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按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的1%进行补偿。

4、搬迁补助:按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办公、教学等用房7元 m2,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10元/ m2。

5、设备搬迁、拆卸费: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资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拆卸补偿。

六、畜禽、树木、特种经济作物等补偿

1、畜禽补偿标准如下:

品  种

单位

规     格

补偿标准

种公猪

120斤以上

650元

种母猪

已产仔或怀胎

400元

肉  猪

20-80斤

200元

80-120斤

150元

120斤以上

100元

苗  猪

20斤以下

60元

蛋  鸡

200日龄以下

18元

200-350日龄

15元

350日龄以上

10元

肉  鸡


3.5元

公  羊


30元

母  羊


40元

种  鸽


15元

信  鸽


20元

肉(乳)鸽


3元

5斤以下

10元

5斤以上

15元

2、树木补偿:由村组2人以上按品种、规格进行统计,镇区核实,由路网建设指挥部资金审核组复核后,委托市园林部门按砍伐、移植分类进行评估确认补偿金额。

3、迁坟补偿:补偿标准为单棺(口)1000元,双棺(口)1200元,拾骨(具)500元。数量由村组2人以上进行统计,镇区核实。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4、鱼塘、蟹塘养殖补偿:按实际养殖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2000元。

5、大棚种植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在补偿每亩青苗费1120元基础上,每亩再追加补偿2880元。

6、桑树补偿:东台镇、城东新区、经济开发区,按株补偿。一年内幼桑一株5元,二年桑一株10元,三年桑一株15元,最高一株不超过25元。一亩不超过1000株,补偿时,扣减青苗费每亩1120元。

其他乡镇地区,每亩按5000元进行补助。

七、土地征用

道路建设红线内土地征用,每亩补偿标准31120元;取士区征用土地,每亩补偿标准20000元。拨付取土区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先按一定比例进行预付,最后按实际征用面积进行结算。

八、征收经费

1、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各镇区现场工作人员及借调人员加班费、奖励费、误餐费等费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服务单位服务费,分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

住宅房屋:按房屋合法拆迁面积计算,其标准为:3个月内130元/ m2,3个月以上110元/ m2。

非住宅房屋:按补偿协议总额确定,3个月内完成的按3.2%进行计算、3个月以上完成的按3.1%进行计算。

2、评估费:房地产估价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 m2结算,非住宅房屋按评估值4‰ 结算,只涉及附属设施的被征收户按每户500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