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397598/2018-0522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东台市政府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东政规发〔2018〕1号 时效: 有效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3-10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台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0日

 

东台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相应的专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并依法依规授权或委托管理。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东台市堤闸管理处及其所属的东台河闸、梁垛河闸、方塘河闸、新港闸四个管理所,分别负责管理沿海各涵闸和海堤;授权东台市抽水工程管理处负责通榆河沿线的安丰、东台、富安三座抽水站,安丰船闸和堤东地区封闭涵闸及用水管理;授权东台市河道堤防管理处负责管理本市境内泰东河、通榆河、川东港(车路河、丁溪河、何垛河、老川东港)、串场河,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负责指导《东台市骨干河道名录》中其他河道的管理工作。镇(区)水务站是市水务局的派出机构在市水务局和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镇(区)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并受市水务局委托,管理本镇(区)境内市管骨干水利工程。

省弶港农场和新曹农场负责本场境内水利工程的管理,涉及两农场境内的市管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由市水务局分别委托三仓镇水务站和弶港镇水务站共同协助管理。

全市镇区境内村(居)级水利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做好村(居)级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的管理范围: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5米至2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1000米至2000米。

(二)主要骨干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

1、河道的迎水坡面、河槽、青坎、堤身和背水坡脚外的保护地为管理范围。骨干河道流经城镇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小于5米。

2、里下河地区主要骨干河道:通榆河两河堤背水坡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无堤的河口线外15米至20米。泰东河、串场河、幸福河、海溱河、姜溱河、车路河、梓辛河、辞郎河、蚌蜓河、安时河、南官河、老梁垛河、先进河等为两河堤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无河堤的为河口线外10米,河口临近公路的至迎河侧的公路沟边或路肩边缘。

3、堤东灌区主要骨干河道:川东港—丁溪河、何垛河、东台河、梁垛河、三仓河、安弶河、方塘河、红星河、北凌河、新东河、新港干河、垦区干河(方塘河至梁垛河)、新许河、龙干河、东潘堡河(红星河至东台河)、西潘堡河(三仓河至东台河)、丁堡河(丁堡南闸至三仓河)、沈灶河、头富河、输水河、市管涵闸站及上、下游引河,以及适时调整的《东台市骨干河道名录》中的其它东台市管河道等河道为两河堤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无堤的河口线外10米至15米,河口临近公路的,至沿河侧的公路沟边或路肩边缘。

4、城市河道按《东台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东政发〔2009〕137号)执行。

(三)一般河道堤防及排灌沟渠的管理范围:

1、大沟级河道:两堤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无堤的河口线外8米至12米。

2、中沟(堤西生产河):两堤背水坡脚外1米至2米,中沟上无堤的,河口线外4米至6米。

3、小沟:两堤背水坡脚外1米,小沟无堤的沟口外1米至2米。

(四)海堤、沿海涵闸管理范围:

1、海堤:迎水坡堤脚外100米至200米;第二道海堤堤脚外20米至1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2、沿海涵闸:川水港闸下游至出海口,上游至西潘堡河;梁垛河闸下游至出海口,上游至海堤桥;梁垛河南闸下游至出海口,上游包括南闸干河、新东河、三仓河(新东河口至三仓闸上游500米);方塘河闸下游至出海口,上游至新东河;新港闸下游至关头坝坡脚外20米(距闸中心585米处),上游至跃进桥;各闸左右侧范围:上游至引堤堤脚外50米(如上游引堤系海堤则按海堤的管理范围确定),闸下游至引堤堤脚外200米。

(五)抽水站、船闸的管理范围:

1、安丰抽水站:下游水面至通榆河口,上游水面至三仓河口,下游引河南侧至10KV新榆线下,北侧至管理处北围墙外小水沟中心,上游引河南侧至安丰老变电所北围墙,北侧至抽水处宿舍区北围墙外1.5米,东侧至老变电所东围墙外1米与抽水处宿舍区东围墙外自然沟的连接线,土地权属国家,由安丰抽水站管理和使用。上、下游引河河口线两侧外2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

2、富安抽水站:下游至通榆河口,上游至富安米市桥,办公区四至均为围墙外1米,土地权属国家,由富安抽水站管理和使用。上、下游引河河口线两侧外2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

3、东台抽水站:下游至通榆河口,上游至输水河口,办公区四至均为围墙外1米,土地权属国家,由东台抽水站管理和使用。上、下游引河河口线两侧外20米为工程管理范围。

4、安丰船闸:上(东)闸首护坡末埂外至三仓河口,下(西)闸首护坡末埂外至通榆河口,左右两侧河口线外15米,为安丰船闸工程管理范围;安丰船闸管理所办公区四至均为围墙外1米,由安丰船闸管理和使用。

(六)城市河道、防洪闸站的管理范围:

1、城市河道管理的范围执行《东台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东政发〔2009〕137号)。

2、城市防洪闸(涵)、站管理范围:

串场河南闸站、八林二中沟闸、八林四中沟闸、跃进河闸下游至泰东河口;

海新一中沟溢流堰闸、海新二中沟东闸站、海新三中沟东管涵闸、海新四中沟东闸站、长青二中沟闸站下游至通榆河口;

海新四中沟西闸、海新三中沟西闸、高桥闸、城南七组闸、城南八组闸、串场河西闸站、台先河北闸、泰山五组闸下游至串场河口;

夏家沟箱涵闸、朝阳河箱涵闸、东亭闸站闸、北关闸下游至何垛河口;

社道河溢流堰闸下游至邹舍河口;

上述闸站涵及溢流堰上游翼墙外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50米;无堤防的为左右侧河口线外10米至20米。

其他内部控制闸管理范围按现状进行管理。

(七)小型涵闸、抽水站、圩堤的管理范围:

1、涵闸:堤西圩口闸上、下游翼墙外各为10米至20米,左右侧为河口线外5米至10米;堤东节制闸上游护坡端埂外30米,下游护坡端埂外50米至60米,左、右侧河口线外10米至20米;套闸:两闸首护坡末埂外10米至50米,左右侧河口线外5米至20米。

2、抽水站:上、下游进、出水池外各5米至10米,左右侧建筑物外各5米。

3、圩堤:背水坡脚外1米,迎水坡至水面(青坎大于10米的不小于10米)。

4、其他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可根据需要,由各镇(区)自行确定。

第七条 新建水利工程,同步划定管理范围,颁发管理权证。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计量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和鱼罾、鱼簖、网箱、围网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禁止向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取土、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按“谁受益,谁管理,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分级行政管理、属地负责管护”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工程统一标准和规定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也可以承包给专业队、专业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三条 利用海堤做营运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务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通榆河连申线东台段),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其他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维修养护,由所在镇(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边界地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使用,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其是,任意损害另一方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本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及界限应当经本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水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河道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港河管理范围的,必须经省水务部门、海岸带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镇(区)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每隔10至25年应按照《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为四类的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十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镇(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市、镇(区)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管骨干河道和城市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其他河道的控制运用方案,由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阻挠以上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全市水利建设的统一规划,由城建部门和相关镇(区)按照管理范围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新工业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应限期拆除;其它地段,应结合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具体实施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废渣、鱼罾、鱼簖、网箱、围网、塘子网、芦苇等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予以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未按防洪标准设计,严重壅水、阻水的码头、桥梁等建筑物和跨河工程设施,由水务部门根据国家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责令原建设、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要求重新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施工作业等活动,必须按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备和技术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二十七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水务部门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向受益的工商企业、农场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者;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者;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者;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者;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者。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处罚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东台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东政发〔198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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