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二)
- 发布日期:2026-01-07
-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台市东迁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2户)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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