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397598/2026-00003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东台市政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时效: | 有效 |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26-01-04
- 来源:公安局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产品级别逐步提升,由此产生的垃圾、烟尘和噪声,对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造成一定危害,同时在燃放过程中,容易引发消防火灾等问题。此类危害和问题在春节期间尤为明显。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1条,其中第1条概述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2、第3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场所地点;第4、5条,明确各部门禁止燃放管理的职责;第6条规定禁放区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例外情形;第7、8条重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的禁止性规定;第9条对群众监督举报作出规定;第10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11条明确《规定》的施行时间。
三、新旧规定的主要变化
《规定》与原先的禁燃放政策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区域的扩大,在2020年1月1日实行的规定基础上,将西溪植物园附近区域也增加进来了,新的区域为:东至通榆河,南至引江河,西至台先河-惠阳路-梓辛河-新204国道,北至北海路-串场河-振兴路合围的区域;二是由“限”改“禁”,原规定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新规定的禁放区内全年禁放。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