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台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6-20
- 来源: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行政机关(43个)
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台市教育局(东台市体育局)
东台市科学技术局
东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台市公安局
东台市民政局
东台市司法局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东台市交通运输局
东台市水务局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
东台市商务局
东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东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台市应急管理局
东台市数据局(东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台市统计局
东台市医疗保障局
东台市新闻出版局(东台市版权局)
东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东台市档案局
东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溱东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时堰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五烈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梁垛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安丰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南沈灶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三仓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许河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唐洋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新街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弶港镇人民政府
东台市头灶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个)
东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东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东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东台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东台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