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梅爱东
2019年10月31日
近年来,市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执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的是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梅爱东同志。您好,梅大队长,向大家打个招呼吧!
梅爱东: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够通过东台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这样一个平台与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就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问题和大家进行探讨。
主持人:梅大队长,近年来,市劳动监察大队在监察执法、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下面,请梅大队长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梅爱东:近年来,我们市劳动监察大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市人社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推进“治欠保支”工作为主线,不断强化主动监管、预警监控和执法维权工作,通过组织开展企业欠薪排查化解、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行动,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每季专查和年度审查等活动,着力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通过建立健全12333咨询服务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了劳动者咨询维权绿色通道;通过狠抓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切实增强“双维护,两服务”的工作理念,用真诚行动和优质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今年以来,我们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开展“18”广场、“12333”统一咨询日和“送法律、送政策、送清凉”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印发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提供现场咨询服务6000多人次;通过推行“互联网+书面审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切实提升劳动监察执法监管工作效能,抽查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62户,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617户;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活动,切实加大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力度,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39家,涉及职工1.5万人。接待群众咨询举报投诉1300多起,受理各类劳动监察案件350件,立案查处96件,12333咨询服务热线呼入总量达12910人次,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100多份,补缴社会保险400多万元,为劳动者追回欠薪3300多万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到了省和盐城市的充分肯定,治欠保支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连续两年被盐城市考核定等为A级,名列盐城市各县(市、区)前茅。为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Q:
我是乡镇一家企业的职工,我们厂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厂里确定的劳动定额我总是难以完成,请问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怎样才是合理的?
A: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该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Q:
我们单位经常要加班,请问国家对加班有什么规定,加班工资应当发多少?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跟工会和职工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通过协商才能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否则职工可以拒绝。特殊情况是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三种情况的加班。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分别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Q:
我在东台镇一家公司上班,现在要辞职,但是公司不批,我要怎么做?另外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怎样支付?
A:
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从第36条至第50条作了详细的规定。你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各执1份,协议中可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这期间你应当继续在用人单位正常上班,履行劳动义务,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结清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和个人档案的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你可收集相应证据材料向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较多,不是在任何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体上讲,除了在试用期内和因职工本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在合同期职工本人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Q:
我是乡镇一家企业的职工,上了一年多的班了,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老板说没事。请问不签劳动合同真的没事吗?
A:
这位听众朋友,您好!您反映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遇到的这种情况,你可以收集相关资料,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
Q:
我在台城的一个建筑工地干活,跟着包工头做工,做了5个多月,现在拿不到工资,我该怎么办?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市东政办发〔2015〕103号文件精神,建筑施工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由我市住建部门牵头处理。因此,建筑工地的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我市住建局予以反映;如果这个欠薪问题需要立案查处,则由我们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受理查处,如果经调查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确实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Q: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现在怀孕8个月了,我申请在家休息,但是公司说要赶订单,不让请假,还强迫加班,否则就要扣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另外,我怀的是二胎,可以享受产假么?
A:
对于女职工,特别是处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国家是有明确的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款要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另外,加班行为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是违反劳动保障相关规定的。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形,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鉴于您目前的特殊情形,我们大队将安排监察人员上门为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男方护理假15天。现在国家提倡生育二胎,你可以依法享受到上述假期。
Q: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帮我缴纳了社会保险,就是不能按时支付我的工资。请问,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加班工资应怎么算?
A: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你的工资报酬,你可以向我们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诉咨询电话:85222611。
此外,《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对工时是这样规定的,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任何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通过协商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否则职工可以拒绝。
加班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三种情况的加班。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分别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Q:
我在溱东一家企业工作已经有十多年时间了,企业和我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我和企业的这个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了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企业或我个人能不能提出解除?
A: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对劳动合同订立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可以分为应当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可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类型。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职工连续二次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则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所说情形,属于连续二次以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职工也可以提出解除。所谓特定情形,主要指职工存在严重违纪情形,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一一叙述,你可以拨打85222611电话进行详细咨询。
Q:
我是台城一家酒店的服务员,上班一个多月了,上个月工资也已经发了,就是劳动合同还不曾签,保险也没有帮我缴,我想问的是:才上班的员工,单位可以不帮助缴纳保险吗?
A: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只要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管是否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